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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長。今甲擬召開董事會決議以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貸與 B 公司之議案。惟 A 公司董事乙認為該貸與行為不合公司利益而極力反對。試問: (一) A 公司和 B 公司之間須符合何項條件,A 公司方得將 600 萬元貸與 B 公司?(10 分) (二) 承(一),如符合上述條件時,甲於召開董事會故意未通知乙,致乙未能出席董事會,請問該次董事會效力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和 B 公司之間須符合何項條件,A 公司方得將 600 萬元貸與 B 公司?(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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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立即聯想《公司法》第15條關於資金貸與限制(資本維持原則)之規定。解題時須先點出原則上禁止貸與,再詳細說明例外允許的兩大法定要件(業務交易關係、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並補充相關期間與額度限制即可拿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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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公司將資金貸與B公司之合法要件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承(一),如符合上述條件時,甲於召開董事會故意未通知乙,致乙未能出席董事會,請問該次董事會效力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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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董事會召集程序瑕疵之效力」。思考時應先聯想公司法第204條的通知義務,接著對比股東會決議瑕疵(第189條)的明文規定,點出董事會決議瑕疵因法無明文,依實務及通說見解,因破壞合議制精神,原則上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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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董事會召集程序違反通知義務(故意漏未通知部分董事)時,該次董事會決議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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