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司法
第 一 題
一、A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從事手機零件製造的非公開發行公司,該公司於今年 6 月 25 日召開股東會,因股東出席並不踴躍,未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因而為假決議後,於 1 個月內擬再行召集股東會。甲於今年 6 月 28 日始成為 A 公司股東,則甲可否出席 1 個月內再行召集的股東會?乙先前委託丙代理出席 6 月 25 日的股東會,則原所為委託行為於 1 個月內再行召集的股東會是否仍有效力?又 1 個月內再行召集的股東會是否可就假決議以外之事項進行決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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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假決議後再行召集之股東會」的法律性質。考生應先敏銳區分公司法上「再行召集(新會)」與「延會/續行(舊會)」之差異,進而將此定性連結至公司法第165條(停止過戶期間)、第177條(一會一委託原則)及第172條(召集事由通知)進行涵攝與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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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假決議後依公司法第324條再行召集之股東會,其法律性質為「新召集之會議」或「原會議之延會」?此性質如何影響新股東之出席權、原委託書之效力,以及得否決議其他新增事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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