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四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五位股東,持股各百分之二十,甲為董事長。今年召開股東常會時,A 公司並未寄發開會通知予丁、戊。股東會會議當天,僅有甲、乙、丙三人出席,現場議決通過變更公司章程。請問:此一變更章程之股東會決議有何瑕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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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股東會決議瑕疵」的分類。第一步分析「漏未通知部分股東」之性質(召集程序違法);第二步計算出席股數(60%),對比非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章程的法定特別決議門檻(三分之二),並依據最高法院見解定性定足數不足之法律效果(決議方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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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A 公司未通知部分股東即召開股東常會,且出席股數未達變更章程之法定特別決議門檻,該股東會決議之法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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