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6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二 題
二、B 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第 14 條明定:「股東會議決事項如下:一、釐訂及修改本公司章程。二、選任及解任董事及監察人。」,而章程第 20 條則明定:「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十三、董事及監察人報酬之決定。」試問:就 B 公司章程第 20 條所明訂董事會的職權範圍,包括第 13 款「董事……報酬之決定」部分,請論述如此規定是否有違公司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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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董事報酬」應立刻聯想《公司法》第196條與第227條(股東會保留原則)。解題關鍵在於探討「章程明定」的界線:章程得否「空白授權」董事會決定自身薪酬?考生須運用「禁止自肥(防弊)」及「利益衝突」之法理,並結合實務見解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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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B公司章程第20條第13款將「董事及監察人報酬之決定」概括授權歸屬董事會職權,是否違反公司法第196條與利益衝突防弊之法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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