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三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董事長甲與董事乙不合,甲得知乙當選 B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B 公司)董事,乙須經 A 公司股東會決議解除競業禁止限制,始能就任 B 公司董事,甲以故意不召開董事會來拖延 A 公司股東會的召開,試問:乙是否得依公司法規定有所主張?請附理由詳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遇到「董事長拒絕召集董事會」的僵局,應立即反射出107年公司法修法新增的第203條之1「過半數董事自行召集權」。答題時需先點出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決議召集(第171條),再論述乙如何透過聯合過半數董事突破董事會僵局,進而召集股東會解除競業禁止(第209條);最後可補充若乙具備股東身分之其他救濟途徑以增加論述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