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四 題
甲與乙二人分別持有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各 30%之股份,甲與乙約定彼此相互支持對方推出之董事人選,共同掌控 A 公司之經營權,甲乙二人多年來合作愉快,但是於某屆股東會選任董事時,甲方的董事人選意外落選,甲指責乙違反約定,董事選舉無效,應另行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於新任董事就職前,由原董事續任。試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依我國公司法附理由詳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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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表決權拘束契約(股東協議)」之效力,以及「債權契約相對性與公司組織法秩序」之區分。考生應先判斷該約定依公司法第175條之1是否有效,其次分析違反該債權契約是否會導致股東會決議違反第189條或第191條而無效/得撤銷,最後依公司法第195條檢視原董事續任之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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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股東間約定相互支持特定董事人選(表決權拘束契約)之效力為何?一方違反該約定所為之投票,是否致使該次董事選舉決議無效或得撤銷?原董事得否據此延長執行職務?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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