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四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五位股東,持股各百分之二十,甲為董事長。今年召開股東常會時,A 公司並未寄發開會通知予丁、戊。股東會會議當天,僅有甲、乙、丙三人出席,現場議決通過變更公司章程。請問:此一變更章程之股東會決議有何瑕疵?(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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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股東會瑕疵題型,第一步應分別檢視「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及「決議內容」是否合法。本題需抓出兩個瑕疵:未通知部分股東(召集程序違法)、變更章程出席定額不足(決議方法違法/欠缺成立要件),並運用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判斷瑕疵效力(得撤銷 vs 不成立),最後討論瑕疵競合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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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公司未寄發開會通知予部分股東,且股東會決議變更章程時出席股東持股數未達法定定額,該決議之效力為何? 【解析】 壹、未寄發開會通知予部分股東,構成「決議得撤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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