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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6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二 題

二、B 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第 14 條明定:「股東會議決事項如下:一、釐訂及修改本公司章程。二、選任及解任董事及監察人。」,而章程第 20 條則明定:「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十三、董事及監察人報酬之決定。」試問:就 B 公司章程第 20 條所明訂董事會的職權範圍,包括第 13 款「董事……報酬之決定」部分,請論述如此規定是否有違公司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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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考點為「董事及監察人報酬之決定機關」。解題時應依公司法第196條與第227條規定出發,分別檢驗「董事報酬」概括交由董事會決定是否違反防弊(自肥)之立法意旨,以及「監察人報酬」由董事會決定是否會破壞被監督者決定監督者薪酬的制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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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B 公司章程將「董事及監察人報酬之決定」列為董事會職權,是否違反公司法第 196 條(董事報酬)及第 227 條(監察人報酬)之規定及防弊、制衡之立法意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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