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考申論題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司法

第 三 題

三、X 股份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三名監察人。今監察人甲擬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試問監察人在何種情況下得主動召集股東會?又在監察人得主動召集股東會之情況下,甲可否單獨召集股東會,抑或應與其他監察人共同召集股東會?若監察人違法召集股東會,其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1. 首先切入公司法第220條,點出監察人召集股東會的實質要件(董事會不為/不能召集且為公司利益必要)。2. 接著引出公司法第221條,說明監察權為「單獨行使」以避免掣肘之法理。3. 最後論述若不符要件而違法召集的法律效果,必須精確引用最高法院判例見解(無召集權人召集,決議不成立),並可稍作與第189條「得撤銷」之對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監察人主動召集股東會之法定要件為何?監察人得否單獨行使召集權?無召集權人違法召集股東會之法律效果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