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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6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一 題

一、2015 年 12 月間,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授權常務董事甲,負責與 B 公司間之採購業務。翌年初,甲倉促間未詳閱合約內容,便與 B 公司簽訂原物料採購契約,因此造成 A 公司之重大損失。A 公司監察人乙平時積極認真查核及監督公司業務、財務的執行,在確認上情後,擬主動代表 A 公司對常務董事甲,提起因過失致生公司損害的求償訴訟。若乙未提請股東會決議,逕訴請追究甲之責任,是否合法?請就我國學術與實務見解,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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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監察人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之程序要件,考生應敏銳察覺「訴訟決定權」與「訴訟代表權」的區別。解題時務必援引公司法第212條、第213條及第223條,並對比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嚴格區分代表權與決定權)與學說見解(強調監察人獨立監督權),以展現論述的深度與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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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監察人得否不經股東會決議,逕依公司法第213條或第223條之規定,主動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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