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宗教行政] 宗教法規
第 四 題
請舉出兩種「寺廟教堂不動產移轉登記」免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的情況。(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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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題,應先釐清稅法基本原則:不動產『移轉』(如買賣、贈與)原則上皆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解題時須結合宗教法規特別法與地政實務,思考在哪些特殊情形下被視為『實質主體同一』而得以『更名登記』辦理。切忌錯誤引用《契稅條例》第14或16條將『法人受贈不動產』誤認為免契稅,這是實務與考試上極易踩坑的法規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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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不動產之「移轉」(如買賣、贈與),原則上皆須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欲免繳前開稅賦,多須符合「實質權利主體同一」之法理,並依特別法或行政規定透過「更名登記」之方式辦理。以下列舉兩種合法免繳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情況: 【論述】 一、依《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辦理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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