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制] 刑法
第 三 題
某市政府之公務員依法拆除一棟違法經營之餐廳時,該餐廳的經營者以及其親友約三十餘人,擋在該餐廳前面進行抗爭。當公務員欲突破人牆時,事先邀集群眾並且在場指揮的某甲,大聲號令在場的群眾以雞蛋攻擊公務員。此外,在場尚有某乙與某丙,此二人並未親自對公務員投擲雞蛋,只是,其中的某乙不斷幫忙搬雞蛋,而某丙則是不斷大叫:「趕走這些拆餐廳的人!」試問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各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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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妨害公務罪」及「聚眾犯(聚集三人以上)之參與型態」的掌握。解題關鍵在於辨識刑法第136條為第135條的特別規定,並須依據參與程度,將甲、乙、丙之行為分別涵攝至「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之構成要件中,切忌僅用刑法總則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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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法第136條聚集三人以上妨害公務罪中,「首謀」與「在場助勢」行為之認定,以及本條作為特別規定排斥總則共犯適用之關係。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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