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檢察官以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中,公訴檢察官發現甲另犯過失傷害罪,被害人已提出告訴,尚在偵查中,遂於審判期日就甲過失傷害罪之犯罪事實,以言詞追加起訴。法官告知檢察官其追加部分可能與本案業務過失致死罪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公訴檢察官隨即又當庭以言詞表示撤回追加起訴。被告在最後陳述時,表示其不懂法律,但堅稱其無過失,請法院主持正義。審判長宣示本件辯論終結。合議庭評議時,法官一致認為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成立犯罪,至於檢察官言詞追加起訴,旋又以言詞撤回追加之部分,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試問: (一) 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撤回追加起訴,是否合法?(12 分) (二) 法院就本件應如何判決?理由如何敘明?(13 分)
檢察官以甲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中,公訴檢察官發現甲另犯過失傷害罪,被害人已提出告訴,尚在偵查中,遂於審判期日就甲過失傷害罪之犯罪事實,以言詞追加起訴。法官告知檢察官其追加部分可能與本案業務過失致死罪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公訴檢察官隨即又當庭以言詞表示撤回追加起訴。被告在最後陳述時,表示其不懂法律,但堅稱其無過失,請法院主持正義。審判長宣示本件辯論終結。合議庭評議時,法官一致認為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成立犯罪,至於檢察官言詞追加起訴,旋又以言詞撤回追加之部分,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試問: (一) 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撤回追加起訴,是否合法?(12 分) (二) 法院就本件應如何判決?理由如何敘明?(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法院就本件應如何判決?理由如何敘明?(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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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單一案件起訴不可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與「不告不理原則(第268條)」的掌握。看到檢察官追加/撤回可能構成「想像競合(單一案件)」的犯罪事實,且最終「不能證明」時,必須立刻想到:此時該部分是否為起訴效力所及?若不能證明犯罪,即無單一案件關係,應認定為「未經起訴」,僅於判決理由中交代退回檢察官處理即可,切忌寫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小題 (一)
檢察官以言詞追加起訴、撤回追加起訴,是否合法?(12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重點在於檢驗『追加起訴』與『撤回起訴』的法定程式。考生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言詞追加起訴之要件與相牽連案件)以及第 269 條(撤回起訴之書面要式規定),並進一步思考『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對追加起訴效力之影響(單一案件不可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