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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涉有侵入住宅竊盜之犯行,經檢察官偵查後,以甲觸犯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法院分案行獨任審判。審理時,法官對被告甲告知其涉犯侵入住宅竊盜罪、對法院之訊問得保持緘默不必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及其他權利事項,甲表示不聘請律師後,開始調查證據,檢察官聲請傳喚被害人 A,A 到庭結證稱,甲當天竊盜得手準備離開之際,因踢倒椅子,其被嚇醒,本來想逮捕甲,因甲拔出尖刀作勢揮砍,其無法抗拒,只好任令甲離去等語。甲表示 A 之證言屬實,但其因生活困苦,小孩生病,無錢就醫,淪落到行竊,至感後悔。最後陳述時,甲淚流滿面,請求法官開恩。試問:法院如果當天辯論終結,宣判時,依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加重強盜罪論處被告罪刑,其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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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審判中罪名從「加重竊盜罪」變更為「加重強盜罪」,第一時間必須啟動「程序轉換」的雷達。加重強盜罪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生應立刻聯想三大程序瑕疵:1. 法院組織不合法(獨任必須變更為合議)、2. 違反強制辯護規定(本刑三年以上)、3. 突襲裁判(未踐行變更罪名之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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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將起訴之加重竊盜罪變更為加重強盜罪判決時,未改行合議審判、未指定辯護人且未告知新罪名,其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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