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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檢察官在偵查結束後,就涉犯殺人未遂罪的嫌疑人甲提起公訴。在審判中,甲未選任律師為自己辯護,法院也沒有為其指定辯護人。法院審判後,認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甲犯罪,諭知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之一是法院未為甲指定辯護人,訴訟程序違法。試問檢察官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理由詳細說明。(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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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強制辯護案件未經辯護人到庭卻判「無罪」的情境,應立刻聯想到「強制辯護制度的目的」。考生需利用目的性限縮的法理,結合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論證保護被告的程序規範不能反過來被檢察官利用作為對被告不利的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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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制辯護案件中,法院未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即逕行判決無罪,檢察官得否以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為由提起上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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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辯護與無罪判決
💡 強制辯護旨在保護被告,無罪判決時屬無害瑕疵,不具上訴利益。

🔗 強制辯護違法之上訴審查鏈

  1. 1 案件性質判定 — 殺人未遂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依第31條屬強制辯護案件。
  2. 2 程序瑕疵發生 — 無辯護人即審判,形式該當第379條第7款之判決違法。
  3. 3 實質利益衡量 — 判決結果為無罪,對被告防禦權無實質損害,屬無害瑕疵。
  4. 4 上訴權限制 — 檢察官不得援引保衛被告之規範提起不利被告之上訴,主張無理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上訴利益之判斷標準與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上訴之區別。
🧠 記憶技巧:強制辯護保被告,無罪無害不准告;目的限縮上訴權,制度翻轉不可要。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符合第379條絕對上訴理由,不論判決結果,檢察官皆可提起上訴而忽略「上訴利益」之限制。
上訴利益 絕對上訴理由 強制辯護之範圍 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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