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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檢察官在偵查結束後,就涉犯殺人未遂罪的嫌疑人甲提起公訴。在審判中,甲未選任律師為自己辯護,法院也沒有為其指定辯護人。法院審判後,認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甲犯罪,諭知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之一是法院未為甲指定辯護人,訴訟程序違法。試問檢察官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理由詳細說明。(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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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強制辯護案件未經辯護人到庭卻判「無罪」的情境,應立刻聯想到「強制辯護制度的目的」。考生需利用目的性限縮的法理,結合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論證保護被告的程序規範不能反過來被檢察官利用作為對被告不利的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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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制辯護案件中,法院未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即逕行判決無罪,檢察官得否以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為由提起上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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