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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3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檢察官在偵查結束後,就涉犯殺人未遂罪的嫌疑人甲提起公訴。在審判中,甲未選任律師為自己辯護,法院也沒有為其指定辯護人。法院審判後,認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甲犯罪,諭知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之一是法院未為甲指定辯護人,訴訟程序違法。試問檢察官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理由詳細說明。(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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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強制辯護案件之認定』與『上訴利益/規範保護目的』之理解。解題時應先確認殺人未遂罪是否屬強制辯護案件,接著點出原審未指定辯護人固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但核心關鍵在於『無罪判決』下,檢察官能否以『專為保護被告而設之程序瑕疵』作為不利被告之上訴理由,須從強制辯護之立法目的與上訴利益加以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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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審理強制辯護案件未予指定辯護人即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得否以違反強制辯護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為由,提起不利於被告之上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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