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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檢察官在偵查結束後,就涉犯殺人未遂罪的嫌疑人甲提起公訴。在審判中,甲未選任律師為自己辯護,法院也沒有為其指定辯護人。法院審判後,認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甲犯罪,諭知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之一是法院未為甲指定辯護人,訴訟程序違法。試問檢察官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理由詳細說明。(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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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殺人未遂罪」是否為強制辯護案件,接著點出法院未指定辯護人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的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最後核心爭點在於檢討「檢察官得否以專屬保護被告之程序瑕疵,作為撤銷對被告有利的無罪判決之理由」,須精準援引「保護規範目的」與「矛盾行為禁止」原則予以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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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得否以法院違反強制辯護規定未指定辯護人為由,對被告之「無罪判決」提起不利於被告之上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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