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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偵查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何種情況下應指派或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有無例外?(13 分)某甲為原住民,涉犯刑法告訴乃論之傷害罪,檢察官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在偵、審階段,應否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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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偵查中強制辯護」之適用範圍與例外,以及原住民身分在「偵查」與「審判」階段強制辯護要件之法理差異。解題時應區分「偵訊時(刑訴法第31條第5項)」與「羈押審查時(刑訴法第31-1條)」,並精準點出原住民於審判中強制辯護僅限「通常程序」,以凸顯現行法在訴訟經濟與人權保障間的立法取捨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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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偵查中強制辯護之適用情形與例外規定為何?
  2. 原住民涉犯微罪並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偵查及審判階段是否均有強制辯護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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