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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檢察官在偵查結束後,就涉犯殺人未遂罪的嫌疑人甲提起公訴。在審判中,甲未選任律師為自己辯護,法院也沒有為其指定辯護人。法院審判後,認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甲犯罪,諭知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之一是法院未為甲指定辯護人,訴訟程序違法。試問檢察官的主張是否有理由?請附理由詳細說明。(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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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首先應辨識『殺人未遂』屬強制辯護案件,法院未行指定辯護程序確有瑕疵(刑訴第31、379條第7款)。但核心考點在於『上訴利益』與『規範目的』:強制辯護制度旨在保護被告,若最終判決結果為無罪(對被告最有利),檢察官能否以『保護被告的程序規定被違反』為由,要求撤銷對被告有利的無罪判決?應從法理上的『上訴利益』及實務見解切入,得出檢察官主張無理由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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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於強制辯護案件中,法院未為被告指定辯護人即為無罪判決,檢察官得否以該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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