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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偵查中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何種情況下應指派或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有無例外?(13 分)某甲為原住民,涉犯刑法告訴乃論之傷害罪,檢察官偵查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聲請法院簡易判決處刑,在偵、審階段,應否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12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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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到《刑事訴訟法》第31條關於「強制辯護」之規定,並敏銳區分「偵查中指派」與「審判中指定」之不同要件。破題關鍵在於:偵查中針對『原住民』與『神智障礙者』設有強制通知法扶指派律師的規定及其法定例外;而審判中,原住民身分的強制辯護則明確受限於『通常程序』,遇到簡易程序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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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制度於偵查中之要件與例外,以及原住民被告於簡易程序中是否適用審判中之強制辯護。 【解析】 壹、偵查中應指派律師之情形及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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