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檢察官以甲搶奪乙之珍珠項鍊觸犯搶奪罪起訴甲,試問:
檢察官以甲搶奪乙之珍珠項鍊觸犯搶奪罪起訴甲,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若法院審理後,認為甲係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而觸摸乙之胸口,並非意在搶奪珠寶,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之規定,直接變更起訴法條,以強制猥褻罪判處甲有罪,請問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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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變更起訴法條」,首要反射動作是檢驗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的「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要件。本題須對比「起訴之搶奪罪」與「法院認定之強制猥褻罪」在行為態樣與保護法益上的根本差異,進而推導法院是否構成訴外裁判(違反第 268 條),並思考法院正確的處置方式為何。
小題 (一)
若甲在本案中雖選任辯護人,但在一審審理中,辯護人並未到庭,請問此時法院得否為審理?若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乙為甲辯護而進行審判程序,程序是否合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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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判斷被告所犯之「搶奪罪」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之強制辯護案件。接著運用第284條反面解釋推導非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未到庭的審理合法性;最後探討法院依職權指定辯護人(第31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的合法性,並適時補充「實質有效辯護權」之實務見解以提升答題深度。
小題 (三)
若法院在審理甲搶奪乙之項鍊一案時,發現甲屬於某組織犯罪集團一員,在該集團中負責擔任詐騙犯罪之收簿手或車手(協助收取人頭帳戶、轉交被害人之提款卡),甲亦坦白詐騙犯行並供出集團名冊,請示法院於審理搶奪案件時,得否就甲之詐騙犯行一起審理?理由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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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告不理原則」與「起訴不可分原則」。作答時應先判斷新發現的「詐騙犯行」與原起訴的「搶奪罪」在實體法上是否屬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再套用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與第267條得出法院有無審判權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