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甲傷害乙,檢察官偵查後,認乙為他國派至我國的代表,以妨害國交罪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高等法院審判後,認甲的確傷害乙,但乙並無外國代表身分,遂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傷害罪,並諭知有罪判決。請問,高等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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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事物管轄」與「審級利益」之程序法理,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適用界線。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高等法院第一審管轄權為法定專屬(刑訴第4條),當實體審理結果發現事實不屬其管轄範圍時,基於「程序優先於實體」及保障被告審級利益之原則,法院不能逕為實體判決,而應為程序上之管轄錯誤判決(刑訴第3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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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高等法院受理其第一審管轄之妨害國交罪起訴後,經審理認定實體事實為地方法院管轄之普通傷害罪時,得否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並為實體有罪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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