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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5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先後涉有刑法外患罪章第 10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及瀆職罪章第 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兩次犯行,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甲犯罪嫌疑重大,就甲全部的犯罪事實,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問: (一)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雖有洩漏國家機密之犯行,但兩次洩漏的客體,均屬刑法第 132 條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時,應如何判決?依據為何?(12 分) (二)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所犯二罪,事證明確,兩次犯行,犯意個別,分別依刑法第 10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及第 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論處罪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高等法院本件判決之管轄是否合法?理由為何?(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雖有洩漏國家機密之犯行,但兩次洩漏的客體,均屬刑法第 132 條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時,應如何判決?依據為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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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法院管轄權」與「變更起訴法條」的連動關係。考生應先想到高等法院的第一審管轄範圍僅限於特定犯罪(刑訴§4),當審理後發現實際成立的罪名不屬高院管轄時,應適用刑訴§300變更法條,並依刑訴§304諭知管轄錯誤判決並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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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高等法院就起訴之外患罪審理後,認定成立一般地方法院管轄之瀆職罪時,應如何為裁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甲所犯二罪,事證明確,兩次犯行,犯意個別,分別依刑法第 109 條之洩漏國防秘密罪及第 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論處罪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高等法院本件判決之管轄是否合法?理由為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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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拆解兩罪的「第一審管轄法院」,再檢驗能否以「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第6條對合併管轄的限制僅限於「數『同級』法院」,不同審級法院無合併管轄之適用,進而推導出法院對無管轄權部分誤為實體判決的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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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高等法院就「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數罪併罰相牽連案件,得否合併取得第一審管轄權並一併為實體判決?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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