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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律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 A 罪嫌,A 則認為甲犯重傷害罪嫌。試問:法院對甲的犯行,應如何進行罪責(論罪)資料及量刑(科刑)資料的調查與辯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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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拆解出兩個層次:一是檢察官與被害人對罪名認定不同(傷害 vs 重傷害),牽涉到法院『變更起訴法條(刑訴§300)』時應踐行的『告知義務(刑訴§95)』以保障防禦權;二是『論罪』與『科刑』程序之分離,須引用刑訴§288第4項及§289的調查與辯論順序,並不可忽略被害人(A)在科刑程序中的意見陳述權(刑訴§271、§289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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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審理時變更起訴法條之罪名告知義務、防禦權保障,以及「論罪程序」與「科刑程序」之調查、辯論順序與被害人參與權。 【解析】 壹、罪責(論罪)資料之調查與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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