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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二、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 A 罪嫌,A 則認為甲犯重傷害罪嫌。試問:法院對甲的犯行,應如何進行罪責(論罪)資料及量刑(科刑)資料的調查與辯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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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刑事訴訟法中「罪責與科刑程序相對分離」之修法意旨(第288條、第289條)。首先,針對被害人主張變更罪名(傷害改為重傷害),須討論法院變更起訴法條之權限(第300條)與罪名變更之告知義務(第95條);其次,嚴格區分「罪責資料」與「量刑資料」在調查(嚴格證明 vs 自由證明、調查順序)與辯論(兩階段辯論)上之不同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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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起訴罪名與被害人主張不同時,法院應如何保障被告防禦權;以及法院應如何依現行法落實罪責與量刑程序之相對分離進行調查與辯論。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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