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檢察官起訴甲犯傷害 A 罪嫌,A 則認為甲犯重傷害罪嫌。試問:法院對甲的犯行,應如何進行罪責(論罪)資料及量刑(科刑)資料的調查與辯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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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要想到「起訴罪名與被害人主張/法院可能認定之罪名不同」時的程序保障,必須引用刑事訴訟法第95條(罪名變更告知)及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其次,切中核心考點:刑訴法近年修法確立的「論罪與量刑程序分離」,需精準援引第288條第4項(科刑資料後於罪責資料調查)與第289條第3項(科刑範圍分別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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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審理中面臨罪名可能變更時之程序保障義務,以及「罪責(論罪)資料」與「量刑(科刑)資料」之分離調查與辯論程序。 【解析】 壹、罪責(論罪)資料之調查與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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