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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5年 [律師第二試] 智慧財產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 103 年 3 月 20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A 發明專利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檢索審查結果,發現 A 發明專利申請案請求項之技術內容與 103 年 1 月 10 日向美國申請,同年 6 月 10 日公告 B 專利之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且 A 發明專利申請案請求項之技術內容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B 專利與 102 年 4 月 10 日向日本申請,102 年 9 月 25 日公告 C 專利組合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否援引 B 專利之技術內容作為論斷 A 發明專利申請案不具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論據?理由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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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且充滿陷阱的專利法基本觀念題!看到這種有多個申請日、公告日、不同國家的題目,第一步絕對是畫時間軸,還原時間與空間(判斷基準點)。 首先,你要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本題核心爭點有二:第一是「新穎性判斷時間點」,你要確認引證資料 B 的公告日(103 年 6 月 10 日)是否在 A 的申請日(103 年 3 月 20 日)之前;第二是「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前案適格與屬地主義」,你要判斷申請在先(103 年 1 月 10 日)、公告在後的前案 B,作為「美國」專利,是否適用我國專利法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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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否援引於美國申請及公告之 B 專利,作為論斷甲於 103 年 3 月 20 日申請之 A 發明專利案不具新穎性或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論據?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否援引 B 與 C 專利之技術組合內容作為 A 發明專利申請案不具進步性之論據?理由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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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智慧財產法的專利實例題,請先深呼吸,拿出你的螢光筆把「時間點」全部圈出來!專利法考新穎性與進步性,最重要的就是「申請日」與「公開日/公告日」的時間軸比對。本題只有短短幾行,但暗藏了專利法中最容易誤判的重點:不是所有「申請在先、公開在後」的外國專利案,都能拿來當我國的秘密先前技術;而且進步性只能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判斷。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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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否將申請在先、公告在後之外國專利案與申請前已公告之外國專利案組合,作為核駁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不具進步性之論據。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設若 A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結果,以 A 專利不具進步性而依專利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為不予專利之審定,甲不服,得否對該不予專利之審定提起訴願?請附理由說明之。(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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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程序法與實體法混合陷阱題」。身為考生,看到這份長長的題目,第一步要冷靜拆解: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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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其A發明專利申請案所為不予專利之審定不服,得否直接提起訴願,抑或應先踐行專利法所定之再審查程序。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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