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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9年 智慧財產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 6 月 9 日申請,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准予新型專利,並於同年 8 月 16 日公告,嗣甲發現市面乙販售之 A 產品有侵害其新型專利之情形,擬對乙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甲另於同年 11 月 1 日向智慧局申請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經該局檢索比對結果,作成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下稱「技術報告」),其比對結果為不具新穎性。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就該不具有新穎性之技術報告,得否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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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典型的「智財法與行政法交錯」的基本題,配分只有 10 分,因此作答必須「快、狠、準」。

  1. 辨識爭點與篇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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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在於:智慧財產局所作成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法律性質是否屬於「行政處分」,進而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 附帶爭點為:技術報告評斷為「不具新穎性」,是否會對專利權人之專利權效力產生直接影響。

小題 (二)

設若甲於起訴前並未提示技術報告向乙警告,於起訴時亦未向法院提出上開技術報告,則甲是否仍得向法院起訴請求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以行使其新型專利權?(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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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15分的題目,千萬不要因為配分少就掉以輕心。這題考的是新型專利實務上非常經典的問題:『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法律性質到底是什麼? 【爭點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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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新型專利權人未提示技術報告即提起民事訴訟之效力,爭點如下:

  1. 【核心爭點】:專利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之「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是否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之「合法要件」(訴訟要件)?

小題 (三)

設若乙以上開技術報告所援引相同之證據,另案向智慧局提出舉發,主張該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新型專利權應予撤銷。詎智慧局審查結果,認上開相同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甲之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而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乙不服,經訴願程序後,循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於該舉發案,智慧局應受先前技術報告檢索比對結果之拘束(即系爭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其所作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已變更該技術報告理由見解,於法有違,故應予撤銷。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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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智慧財產法與行政法交錯的考題。看到這題,首先要意識到這是針對「新型專利」特有的制度設計(形式審查與技術報告)進行測驗。 【爭點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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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新型專利特有之制度,爭點分析如下:

  1. 核心爭點:智慧局所作成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法律性質為何?其對於後續以「相同證據」提起之「舉發程序」,是否具有拘束力(即智慧局能否為相異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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