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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智慧財產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受僱於 A 公司從事研發工作,雙方訂有競業禁止及保密合約。甲於工作中獲悉 A 公司擁有之營業秘密,並於離職時下載該秘密資料。離職後,甲隨即與他人合資設立 B 公司,且以 B 公司員工乙之名義為發明人及申請人,將上開營業秘密申請新型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獲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乙取得專利權後,將該專利權利移轉登記予甲。A 公司於專利公告逾 2 年後始發現上情。試問: (一) A 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舉發,並請求將系爭專利移轉登記予 A 公司?(15 分) (二) A 公司得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將系爭專利移轉登記予 A 公司?(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A 公司是否有權提起舉發,並請求將系爭專利移轉登記予 A 公司?(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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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行政救濟與民事救濟雙軌制」混合題。看到題目,你第一步要先在腦海裡畫出兩條線:一條是向智慧財產局(TIPO)提起的行政程序(舉發),另一條是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確認/移轉)。本子題只問「舉發」這條線。

  1. 辨識爭點與區分核心/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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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專利權遭冒認申請時,真正權利人循行政救濟途徑之功能與限制。具體而言:

  1. 核心爭點一:A公司以系爭新型專利權人為非真正新型專利申請權人為由提起舉發,是否具有利害關係人身分?專利公告逾2年,是否使A公司不得舉發,或僅使其喪失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35條之特別救濟利益?
  2. 核心爭點二:舉發程序之救濟效果為何?A公司得否於舉發程序中,併為請求「移轉登記」系爭專利?

小題 (二)

A 公司得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將系爭專利移轉登記予 A 公司?(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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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我們來拆解這道15分的專利法民事救濟考題。看到這題,首先你要有高度的『爭點意識』!這題不是單純在考你民法侵權或不當得利,也不是要你背一句『專利權是行政特許所以民事法院不能管』,而是在考『專利法舉發制度』與『民事私權歸屬救濟』之間的分工關係。

  1. 核心爭點:專利權核准『後』,真正權利人得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其為真正專利申請權人,並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等規定,請求『移轉專利權』?(佔篇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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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專利申請權遭冒名申請並獲准專利後,真正權利人尋求民事救濟之途徑。具體而言:

  1. 核心爭點:專利權核准「後」,真正權利人(A公司)除行政舉發外,得否以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屬私法上權利為前提,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其為系爭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並請求甲將系爭專利「移轉登記」歸其所有?
  2. 附帶爭點: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之性質差異,以及專利法上舉發制度是否排除民事私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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