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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8年 [司律第二試] 智慧財產法

第 二 題

📖 題組:
三、甲為 A 光學鏡頭製造公司(下稱 A 公司)的行銷單位業務員。與 A 公司訂立僱傭契約,其中有條款關於研發成果歸屬,約定甲於 A 公司任職期間之所有發明,均自動歸屬於 A 公司,甲不得有異議。由於甲於任職 A 公司前,具有光學科技研究的博士學位與研究經驗,鑑於市場對智慧型手機之防震數位鏡頭的需求頗殷,遂自行研發 X 型防震數位鏡頭之生產技術。研發期間,甲曾利用或參考 A 公司的資料庫與現存光學鏡頭製造技術,並常就光學技術的技術問題諮詢 A 公司之研發部門。甲完成 X 型防震數位鏡頭之生產技術後,並未通知 A 公司,竟自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三年後獲授予專利之審定並公告。後因甲有資金之需要,將 X 型防震數位鏡頭之方法專利權讓與於乙,並業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完成專利權之讓與登記。乙取得該專利後,大量生產 X 型防震數位鏡頭,於市場上銷售。試附理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A 公司未經乙之同意,亦於市場產銷 X 型防震數位鏡頭。乙得否對 A 公司主張專利權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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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道典型的「專利權歸屬與雇用人法定實施依據」結合「專利權移轉」的題型。拿到題目,請先拆解時間軸與權利狀態,並區分核心與附帶爭點來安排論述順序: 首先,處理附帶爭點(佔20%):甲的發明歸屬與A公司契約條款效力。甲(行銷業務員)發明X鏡頭,判斷是職務上還是非職務上發明時,不能只看職稱。依專利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51號判決,應看實際參與之工作與研發是否屬僱傭關係中工作所完成。甲係基於任職前博士研究背景自行研發,故可認屬非職務上發明。依專利法第8條第1項前段,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甲;契約約定非職務上發明也一律歸公司的條款,依專利法第9條無效。這點快速帶過即可,作為推導後面結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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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乙得否對A公司主張專利權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端視甲與A公司間關於研發成果歸屬之契約條款是否有效、甲是否為專利權人,以及A公司能否對專利權受讓人乙主張基於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之非職務上發明所生之法定實施依據,進而阻卻專利侵權。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該發明之專利權歸屬於何者?設若 A 公司得知乙產銷 X 型防震數位鏡頭之情事,欲以甲非 X 型防震數位鏡頭相關方法專利案之發明專利申請權人,舉發該方法專利,並依專利法第 35 條規定請求救濟,其是否有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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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道智慧財產法的題目,請先深呼吸。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受雇人發明歸屬」題型。在動筆前,我們要先像剝洋蔥一樣,把爭點一層一層找出來。 第一步:辨識「核心爭點」與「附帶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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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受雇人甲所為之發明究屬職務上或非職務上發明、預先歸屬條款之效力,以及專利權之最終歸屬與A公司舉發及請求救濟是否有理由。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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