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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4年 [律師第二試] 智慧財產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發明專利權人甲於 103 年 4 月 1 日將其所有之 A 專利專屬授權予乙,惟未向專利專責機關為授權登記。嗣甲將 A 專利權讓與丙,並於 103 年 7 月 1 日向專利專責機關完成讓與登記。103 年 8 月 1 日乙以丁侵害 A 專利為由,起訴請求丁負損害賠償責任。丁則抗辯乙未經現在登記專利權人丙之授權,而先前專利權人甲之授權並未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故乙不得基於專利之授權對其主張專利權侵害之損害賠償。試問: (一)丁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0 分) (二)設若丙另就丁上開侵害 A 專利之事實,起訴請求丁銷毀該被控侵權物,如丁就製造被控侵權物部分並無故意或過失,則丙是否仍得請求丁銷毀該被控侵權物?(10 分) (三)題示情形,丙得否另以其名義,主張丁侵害其所有之 A 專利,起訴請求丁負侵害 A 專利之損害賠償責任?(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設若丙另就丁上開侵害 A 專利之事實,起訴請求丁銷毀該被控侵權物,如丁就製造被控侵權物部分並無故意或過失,則丙是否仍得請求丁銷毀該被控侵權物?(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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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專利權利救濟體系」測驗題。當你看到題目中特別標出「無故意或過失」,且請求的內容是「銷毀侵權物」而非「損害賠償」時,你的法律雷達就應該立刻響起:這是在考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3項與第2項的區別。 一、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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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請求銷毀侵害專利權之物,是否須以侵害行為人丁主觀上具備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丁之抗辯是否有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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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好,看到這題10分的子題,請先冷靜下來,不要因為看到「甲乙丙丁」一堆人名和時間點就自亂陣腳。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專利授權登記對抗效力」考題。 首先,我們來辨識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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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專利法第62條第1項規定之「第三人」是否包含侵權行為人,以及侵權行為人得否援引現在專利權人之地位,主張專屬被授權人無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法規範

小題 (三)

題示情形,丙得否另以其名義,主張丁侵害其所有之 A 專利,起訴請求丁負侵害 A 專利之損害賠償責任?(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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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你首先要將目光聚焦在題目的「身分」與「請求內容」。丙的身分是「受讓專利權之後手」,其請求是「損害賠償」。 本題爭點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乙的「未登記」專屬授權,對丙是否有效力?(專利法登記對抗效力之解釋);第二層次是若專屬授權對丙有效,受「專屬授權拘束」的專利權人,能否自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核心法理在於侵權損害賠償的本質(填補損害),這將作為推論第二層次的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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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丙受讓專利權前,前手甲曾專屬授權予乙但未登記,丙得否以專利權人名義向侵權人丁請求損害賠償,端視該未登記之專屬授權對丙是否生對抗效力,以及專利權人於專屬授權下是否受有實際損害而定。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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