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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6年 智慧財產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某日就美髮椅 X 之外觀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設計專利,並於三週後再就與美髮椅 X 之改良型 X1 與 X2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經審查,美髮椅 X、X1 與 X2 均獲核准審定並公告。然而,因甲之疏失,未於第三年的年費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年費,致美髮椅 X 的設計專利消滅,且甲亦未申請回復專利權。一日,甲與乙就美髮椅 X1 的設計專利,依協議的授權範圍,訂立專屬授權契約,由乙產銷美髮椅 X1。該專屬授權經查未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授權之登記。且原本授權磋商時,甲有意將美髮椅 X2 設計專利同時納入授權,但為乙所拒絕。後因融資的需要,甲讓與美髮椅 X1 與 X2 相關設計專利予丙,並業已依專利法完成專利讓與之登記。丙得知乙產銷美髮椅 X1 之事實,遂欲以乙侵害其美髮椅 X1 之設計專利為由,起訴請求停止乙關於美髮椅 X1 之產銷,試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美髮椅 X 之設計專利因年費未繳而消滅,美髮椅 X1 與 X2 的設計專利效力為何?(10 分) (二)依專利法規定,丙主張美髮椅 X1 設計專利侵權而請求停止美髮椅 X1 的產銷,是否有理由?(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美髮椅 X 之設計專利因年費未繳而消滅,美髮椅 X1 與 X2 的設計專利效力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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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請注意,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衍生設計與原設計消滅效果」題。拿到這題(配分10分),第一件事就是看配分換算篇幅,10分意味著你只能寫大約3到4分鐘,篇幅大約是半頁以內。因此,不要長篇大論,必須「一針見血」直擊法條要件。

  1. 看到「衍生設計專利」與「原設計專利消滅」,你腦中必須立刻浮現專利法第135條、第137條及第138條。第135條處理期限,第137條處理衍生設計得單獨主張,第138條處理衍生設計與原設計之處分、授權、設質等一併限制。這就是本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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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設計專利因未繳交年費且未回復專利權之法律效果。
  2. :原設計專利因未繳年費而當然消滅時,其衍生設計專利 X1、X2 是否仍繼續存續?其期限及後續權利處分有何限制?
  3. 專利法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94條第1項及第70條第1項第3款:設計專利準用發明專利關於年費補繳及專利權當然消滅之規定。第94條第1項規定,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小題 (二)

依專利法規定,丙主張美髮椅 X1 設計專利侵權而請求停止美髮椅 X1 的產銷,是否有理由?(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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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題時,請先深呼吸,在腦中畫出當事人間的「權利變動時間軸」與「衍生設計群組關係圖」。這題不是單純的「一物二賣/雙重處分」而已;真正陷阱在於X1、X2是衍生設計,而且原設計X已因未繳年費而當然消滅。甲先只授權X1給乙,後來又把X1、X2讓與丙並完成登記,現在丙來告乙。請跟著老師這樣思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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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衍生設計專利之權利處分限制,以及專利權授權、讓與登記之效力衝突。核心爭點應修正為:「原設計專利X因年費未繳而當然消滅後,X1、X2二個以上衍生設計仍存續時,甲得否僅就X1單獨為專屬授權」;其次才是「縱認甲乙間仍有契約效力,未經登記之專利授權得否對抗已受讓並完成登記之丙」。 時間軸與行為評價如下:

  1. 甲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第三年年費,原設計專利X依專利法第142條第1項準用第70條第1項第3款,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當然消滅。惟X1、X2為衍生設計,仍得單獨存續、單獨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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