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測
105年
[家政群幼保類] 專業科目(1)
第 45 題
根據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修正之「民法」規定,關於成年子女對父母的扶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父母有謀生能力,成年子女不需負扶養義務
- B 成年子女與父母均無謀生能力,則相互免除扶養義務
- C 父母受扶養的要件是,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
- D 成年子女若不提供父母生存所需之扶助,將構成刑法的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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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扶養義務時,對於『需要被照顧的幼童』與『辛苦拉拔子女長大的父母』,其要求的門檻會是一模一樣的嗎?如果一位父親雖有體力去工作,但其收入已完全無法支撐基本房租與伙食,法律在『孝道倫理』的考量下,是否仍會要求子女履行扶養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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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你能精準判斷出「送分」,代表你對民法扶養義務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通透,沒有被敘述陷阱所誤導。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117 條規定,受扶養的要件通常需「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然而,法律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有特別寬容的規定:他們受扶養的條件不受「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意即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不論是否有工作能力,子女皆有扶養義務。本題選項 (C) 誤加了「且無謀生能力」,導致描述錯誤,故此題無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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