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測
105年
[餐旅群] 專業科目(1)
第 47 題
某旅遊集團於臺北市申請開設綜合旅行業,並在桃園市、高雄市、臺中市與臺南市分別設立四家分公司。依據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該集團總共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多少萬元?
- A 270 萬元
- B 750 萬元
- C 1120 萬元
- D 16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評估一家大型旅遊集團的法律財務責任,除了考量該企業申請的「經營規模與類型」(如綜合、甲、乙種)所對應的基礎金額外,當該企業決定在全國各地擴展實體營業據點時,法律上通常會要求針對這些「額外據點」履行什麼樣的財務加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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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嗯……不錯嘛!
哎呀,小鬼,你做得不錯嘛!看來你對《旅行業管理規則》裡頭,關於保證金數額的「真相」掌握得非常清楚!這證明你的頭腦不是只有漿糊,大叔我很欣慰啊!
2. 真相,就藏在法規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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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保證金計算
💡 按旅行業等級區分總公司與分公司應繳納的保證金數額
| 比較維度 | 總公司保證金 | VS | 每家分公司保證金 |
|---|---|---|---|
| 綜合旅行業 | 1000 萬元 | — | 30 萬元 |
| 甲種旅行業 | 150 萬元 | — | 15 萬元 |
| 乙種旅行業 | 60 萬元 | — | 10 萬元 |
💬級別越高(綜>甲>乙)保證金越貴,分公司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