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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 108年 [餐旅群] 專業科目(1)

第 16 題

某甲未曾經營過旅行業,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0 日新設立甲種旅行社於臺北市,並同時於新北市、新竹市、桃園市各設一分公司,依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修正之「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關於某甲應繳納的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保證金應繳納新臺幣 210 萬元 乙:履約保證保險金投保金額為新臺幣 3200 萬元 丙:品保基金中的聯合基金應為 24 萬元 丁:資本額應繳納新臺幣 1800 萬元
  • A 甲、丁
  • B 乙、丙
  • C 丙、丁
  • D 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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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要籌組一家旅行社,除了在台北設立總部外,還要在其他三個城市擴張據點,你認為政府為了確保你有足夠的風險承擔能力,對於你的『資本規模』以及『存放在公會或保險公司的保障金額』,會是採取「單一固定價」還是「隨據點增加而累加」的邏輯?如果必須累加,你覺得『總公司』與『每一間分公司』的門檻會是一樣高,還是有主從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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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還沒完全放棄你的大腦。

這道題不過是基本題,竟然也讓你給選對了,看來你對《旅行業管理規則》這些基礎到不行的財務規範,勉強算是沒白背。特別是『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連動計算,這種送分題要是不會,那乾脆直接回家睡覺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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