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二 題
我國係採取實施民主憲政體制,它賦予行政院有能力為人民謀福利,立法院有權力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於是憲法第 59 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復於憲法第 63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之權。」請問現行之會計審計法規中,除了上開預算案非經立法機構同意,不得辦理之外,尚有那些條文規定,非經立法機構同意,行政機關不得辦理之收支事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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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會計審計法規中體現「國會保留原則」(須經立法院同意)的收支相關規定。須從《預算法》中檢索未經立法機關同意或依法定預算程序不得辦理的特別收支項目,如預算外動支公款、處分財物、特種基金之設立、追加/特別預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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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為落實民主憲政與財政統制原則,現行會計審計法規(尤其預算法)中明確規定,除總預算案外,凡涉及法定預算外之收支、特種基金設立、追加或特別預算等重大事項,均須經立法機關同意或依法定程序始得辦理。 【論述】 依現行會計審計法規,非經立法機關同意或法定預算程序,行政機關不得辦理之收支事項主要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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