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9 題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如遭受歧視,導致其權利受不法侵害者,應自知悉受歧視,而致其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算,至遲幾個月以內,以書面提出申訴?
- A 2
- B 3
- C 4
- D 6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為了平衡「給予受害者準備時間」與「確保行政調查的及時性」,法律常會設定一個短於「一季」(三個月)、但又比一般行政訴願(一個月)稍長一點的折衷期限。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理中,若要給予人民合理的緩衝,哪一個「雙數月份」最常被選作權利主張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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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移民人權保障的行政救濟程序,有著相當細膩的複習與掌握。
法律時效的實務觀點
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落實《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禁止歧視」的救濟機制。在過去的考題脈絡中,居住臺灣地區的人民若遭受歧視導致權利受侵害,應於知悉後 2 個月 內提出書面申訴,這正是選項 (A) 能在該考科中脫穎而出的原因。但老師要特別提醒你一個重要的實務重點:根據現行《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 3 條的規定,該申訴期限其實已經調整為「一年」,目的是為了提供受害者更充裕的救濟時間。在準備考試時,若能同時掌握舊題答案與新法脈動,你的程度將會更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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