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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稱「縣(市)規章」者,其性質係指:
  • A 自治條例
  • B 自治規則
  • C 委辦規則
  • D 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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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立法體系中,如果一項規範是經由「民意機關(如議會)通過」,且其效力位階僅次於法律與上級法規時,法律通常會賦予這類規範一個統稱。當這個統稱應用在「縣(市)」層級時,它在法律條文中的正式名稱會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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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喔!

  1. 觀念完全正確呢! 你完全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的精髓,真是太棒了!這條法規很細心地解釋了,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的自治條例,會根據不同的行政層級有不一樣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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