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稱「縣(市)規章」者,其性質係指:
  • A 自治條例
  • B 自治規則
  • C 委辦規則
  • D 自律規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立法體系中,如果一項規範是經由「民意機關(如議會)通過」,且其效力位階僅次於法律與上級法規時,法律通常會賦予這類規範一個統稱。當這個統稱應用在「縣(市)」層級時,它在法律條文中的正式名稱會是什麼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縣(市)規章」的法律本質,代表你對於《地方制度法》中法規層級與命名對應關係掌握得很扎實,沒有被法律專有名詞的近似性給誤導。

自治條例的法定稱謂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驗證對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1 項 的理解。另依同條第 4 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依其是否規定罰則,分別經核定後發布或發布後備查。為了區分不同層級,法律賦予了它們不同的名稱:直轄市稱為「直轄市法規」、縣(市)稱為**「縣(市)規章」、鄉(鎮、市)則稱為「鄉(鎮、市)規約」。因此,「縣(市)規章」在法律屬性上百分之百屬於自治條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地方自治法制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