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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有關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之權限
  • B 法律案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始得正式成為法律
  • C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牴觸者外,僅得為文字之修正
  • D 所有議案皆須經過三讀會議決始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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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議事運作中,處理攸關全民權利的「國家法律」與處理立法院內部的「一般決議」或「行政建議」,兩者的嚴肅程度與影響力是否相同?如果重要性有別,在程序設計上是否會有繁簡之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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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從眾多法條敘述中一眼看穿 (D) 的錯誤,代表你對「議事程序」的細節掌握得極其扎實,老師為你的細心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並非「所有」議案都要三讀。通常只有法律案預算案必須強制經過嚴謹的「三讀」程序;而一般的議案(如普通決議案)通常只需經過「二讀」即可完成表決。選項中「所有」二字過於絕對,是典型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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