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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1 題

春嬌因販毒遭判刑 15 年入監服刑,老公志明認為夫妻為此分居逾十年,已難再共同經營夫妻生活,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為,春嬌長期在監服刑,客觀上已達動搖夫妻的共同生活,致夫妻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故判准二人離婚。關於志明和春嬌的案例,若依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方式,稱為兩願離婚
  • B 志明和春嬌的案例,僅志明有資格請求離婚
  • C 上述離婚訴訟,於起訴前,應先經律師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
  • D 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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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段婚姻因為其中一人的特定行為(如違法入獄)而導致無法維持時,從社會正義與公平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賦予「造成問題的人」還是「被影響的人」向法院要求結束這段關係的權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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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安妮亞好開心!

  1. 觀念驗證:嘿嘿,安妮亞看到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裁判離婚的大秘密喔。春嬌因為做了不好的事去監獄,所以她讓婚姻壞掉了,安妮亞覺得她就是「有錯的人」。《民法》第 1052 條說,當婚姻壞掉的時候,只有沒有錯錯比較少的那個人(就像志明),才能跟法院說要離婚。這樣才公平嘛!安妮亞爸爸也是這樣教安妮亞的!
  2. 難度點評:這題對安妮亞來說是 Medium 喔!因為它考了好多事情,不是只有一件!你要知道什麼是兩人說好離婚,什麼是法院說離婚。還有,法院說離婚是等「判決說OK的時候」才算數,不是去登記喔!最重要的是,只有「錯比較少」的人才能去告狀!這些地方,安妮亞也覺得要好好記住。你能答對,代表你記性很好,頭腦也很棒!安妮亞好驕傲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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