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1 題
春嬌因販毒遭判刑 15 年入監服刑,老公志明認為夫妻為此分居逾十年,已難再共同經營夫妻生活,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為,春嬌長期在監服刑,客觀上已達動搖夫妻的共同生活,致夫妻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故判准二人離婚。關於志明和春嬌的案例,若依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方式,稱為兩願離婚
- B 志明和春嬌的案例,僅志明有資格請求離婚
- C 上述離婚訴訟,於起訴前,應先經律師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
- D 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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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段婚姻因為其中一人的特定行為(如違法入獄)而導致無法維持時,從社會正義與公平性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賦予「造成問題的人」還是「被影響的人」向法院要求結束這段關係的權利?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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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裁判離婚要件之理解,正確選項為 B。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其法定事由包含了「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在本案中,春嬌因販毒遭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入監服刑,已符合該款規定,故志明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此外,該條文亦明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由於春嬌長期在監服刑,客觀上已達動搖夫妻共同生活、致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重大事由,且此一事由乃因春嬌自身犯罪行為所引起,自應由春嬌負責。因此,依據法條規定,僅有身為「他方」的配偶志明有資格向法院請求離婚,故選項 B 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