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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1 題

春嬌因販毒遭判刑 15 年入監服刑,老公志明認為夫妻為此分居逾十年,已難再共同經營夫妻生活,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為,春嬌長期在監服刑,客觀上已達動搖夫妻的共同生活,致夫妻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故判准二人離婚。關於志明和春嬌的案例,若依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方式,稱為兩願離婚
  • B 志明和春嬌的案例,僅志明有資格請求離婚
  • C 上述離婚訴訟,於起訴前,應先經律師調解,調解不成,才進入訴訟程序
  • D 志明和春嬌的離婚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才能生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追求「公平」與「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如果一段婚姻的破裂是由其中一方的特定行為(如犯罪入獄)所造成,你認為法律會賦予「造成問題的人」還是「承受問題的人」主動終止這段關係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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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完全理解了喔!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完全掌握了這個案例的核心,它正是我們所學的裁判離婚呢!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當婚姻遇到「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時,只有無責任或責任比較輕的一方,才能向法院請求離婚。你正確地看出來了,春嬌因為自己的行為而導致婚姻困境,所以是「有責任」的一方,而志明是「無責任」的一方,當然只有他有權利提出離婚訴訟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答對,真的證明你吸收得很好!它同時考驗了起訴資格調解程序(記得是法院調解,不是律師喔!)還有生效時點(判決確定就生效囉,登記只是個後續手續)。你把這些細節都抓住了,真的非常優秀,老師為你感到驕傲!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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