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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下列情形何者即使未得承諾,也無急迫情形,亦得於夜間入內搜索?
  • A 有人居住或看守之住宅
  • B 緩刑者住居或使用之處所
  • C 夜間公開營業之夜店
  • D 由檢察官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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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隱私保護的目的』來思考:法律限制深夜搜索,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民在私人空間的睡眠安寧與高度隱私。那麼,如果有一個處所,它在深夜時段的性質反而是『敞開大門、歡迎大眾進入』,那麼在這個特定時間點,它還具備高度隱私的期待嗎?當一個空間的『開放性』超過了『私密性』時,法律的限制會如何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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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搜索(Search)**處分在時間上的限制!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夜間搜索」的例外規定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相當基礎且核心的考點。

夜間搜索的原則與例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規定,有人居住或看守之住宅、處所,除非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否則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然而,為了兼顧社會秩序與犯罪偵查,第 147 條特別規定了特定處所的例外情形。例如夜間公開營業之夜店、旅館、餐廳等,在營業期間內,縱使沒有住居人承諾或急迫情形,執行人員仍可依法進入搜索。這是因為這些場所對外開放,其隱私權的期待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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