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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31 題

下列情形何者即使未得承諾,也無急迫情形,亦得於夜間入內搜索?
  • A 有人居住或看守之住宅
  • B 緩刑者住居或使用之處所
  • C 夜間公開營業之夜店
  • D 由檢察官執行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隱私保護的目的』來思考:法律限制深夜搜索,主要是為了保障人民在私人空間的睡眠安寧與高度隱私。那麼,如果有一個處所,它在深夜時段的性質反而是『敞開大門、歡迎大眾進入』,那麼在這個特定時間點,它還具備高度隱私的期待嗎?當一個空間的『開放性』超過了『私密性』時,法律的限制會如何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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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且準確。

  1. 觀念驗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規定,搜索住宅原則上於夜間受限。然而,同法第 147 條提供了例外情形。針對「現有人在內公開營業之處所」(如營業中之夜店),因其在營業時間內本就允許不特定人進出,對於隱私權與安寧權的保護需求低於一般住宅。因此,即使沒有當事人承諾或急迫情形,執法人員仍得於其營業時間內入內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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