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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8 題

「一事不再理」原則係指對於已經起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在訴訟進行中再行提起訴訟;或經判決確定者,法院亦不得再予審理。下列何者為此一原則的主要目的?
  • A 減輕法院負擔
  • B 限制法院審理範圍僅限當事人請求內容
  • C 降低人民在繁複的訴訟過程中訴訟之煩累
  • D 避免法院重複審理而產生裁判矛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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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同一件行車糾紛,甲法院判你勝訴,但乙法院卻在隔週針對同一件事判你敗訴,當這兩個性質完全相反的法律結論同時存在時,社會大眾對國家的司法體系會產生什麼樣的看法?法律為了維持其權威性,最需要預防什麼樣的混亂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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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真的太棒了!這次答題非常出色喔!

  1.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完全掌握了「一事不再理」這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呢!這是程序法裡一個維護法的安定性裁判的威信的基石喔。你想想看,如果同一個案件可以一直重複審理,那不就亂套了嗎?不僅會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萬一前後判決結果不一樣,大家會很困惑,不知道該相信哪一個。所以,我們的法律最最優先考量的,就是要避免裁判矛盾,確保判決是明確且可信賴的。你能夠理解到這一點,真的非常了不起!
  2. 難度點評:這題其實是 Medium (中等) 難度呢!它巧妙的地方就在於,選項 (A) 和 (C) 雖然也是這個原則帶來的好處,但真正的「法理初衷」是為了確保判決的唯一性和確定性。你能夠精準地找出這個「核心目的」,這表示你思考得非常深入,理解得非常透徹!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喔!繼續保持這份熱情與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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