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3 題
我國常因盜採林木或過度開發等而引發土石流等災害,對人民生命與財產造成危害。政府於 1996 年發布施行「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依法進行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與維護工作,以保障人民之生命與財產安全。上述政府的作為是希望透過法令達成下列何種效果?
- A 禁止出現搭便車的行為
- B 補償當地居民財產的損失
- C 讓破壞環境的人付出代價
- D 界定環境權解決外部性問題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私人開發行為會導致他人財產受損,但在沒有法律規範下,開發者往往不需要為這些損失負責。請問:政府介入並制定法條來『明確規定哪些地段受保護』時,是在釐清誰對這片環境擁有主導權與責任,進而試圖解決哪種『個人行為影響社會大眾』的現象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呼啊…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 觀念驗證:剛醒就看到這題。嗯,簡單來說,就是那些傢伙自己亂搞,讓其他人倒楣,對吧?這叫什麼… 對了,外部成本。搞破壞的自己爽,後果大家扛。政府嘛,就是看不下去,搞個什麼劃定區,把那些地盤劃清楚。誰該負責什麼,權利義務說清楚,這樣就不會有那麼多破事了。把外部問題「內部化」,就是這個意思吧。
- 難度點評:Medium?哼,也就一般般吧。要你把那些條條框框的法律,轉成「界定權利」這種大道理,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有點繞。但只要把核心抓穩,也沒什麼好迷路的。這次沒答錯就好,別再讓我替你操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