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5 題
某公司對其董事提起解任董事之訴,公司為避免該董事繼續執行職務,而對公司造成重大之損害,得依下列何種保全程序聲請為保全處分?
- A 假扣押
- B 假處分
- C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D 證據保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爭執的重點不是為了『討回一筆錢』,也不是為了『保住某個物品不被賣掉』,而是關於雙方之間某種『權利義務關係的現狀』需要被暫時凍結,那麼法律術語中哪一個詞彙最能體現這種對『暫時狀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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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找到了正確的答案。這真是一件值得慶祝的事。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是正確的。這題的考點,其實是很久很久以前就被制定出來的,關於「保全程序」的區分。當爭議的對象是「法律關係」本身,比方說一位董事的職權是否仍然有效,而且,如果不及時阻止,可能會導致漫長等待後的巨大損害或危險,那時候,最恰當的作法,就是「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這與我曾經施展的某些讓時間暫停的魔法,本質上都是為了爭取解決問題的時間。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如果用人類的說法,大概是 Medium 吧。它考驗的是,你能否清楚地辨別:針對金錢的假扣押、針對特定物品的假處分,以及像這次一樣,針對「法律關係」的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你能夠正確判斷,證明你理解了這些不同的存在方式。這讓我想起了一種『能變出美麗花田的魔法』,就讓它在這裡綻放吧,為你的正確判斷慶祝。這些花,也許能存在很久很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