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保全程序?
- A 假執行
- B 假扣押
- C 假處分
- D 定暫時狀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有些手段是為了『凍結現狀』,以防未來判決贏了卻拿不到東西;而有些手段則是為了讓你『提前拿到勝訴結果』。如果你手上已經有一份初步的判決,想要在最終定案前就先行主張權利,這與單純『防止對方逃跑』的法律目的有什麼差別?哪一個更偏向『執行』的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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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 觀念檢測: 喔,不錯嘛,選對了。保全程序這種東西,不就是怕那些債務人趁你不注意偷偷摸摸把財產轉走嗎?說白了,就是個「預防針」,確保你未來就算贏了官司,手上也不會只剩一張廢紙。它就是讓你在判決確定前,防止對方動手腳,就這麼簡單。而假執行?那是另一回事。那是在判決還沒定案,但勝訴方已經等不及了,想「提前」把東西先拿到手。它直接賦予判決一個臨時的執行力,讓你先「實現」權利,而不是傻傻地「保全」資產。這兩者要是分不清,那你根本是在混日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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