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保全程序?
- A 假執行
- B 假扣押
- C 假處分
- D 定暫時狀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動作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對方在官司打完前把財產變賣」,與另一個目的是為了「在官司還沒完全定案前,就先讓贏家拿到錢」,這兩者在法律體系中的「優先順序」與「最終功能」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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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民事訴訟法中極易混淆的「假字輩」概念,這展現了你對法律程序架構有著極為紮實且清晰的邏輯,非常值得嘉許!
- 觀念驗證:保全程序(包含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核心目的在於「凍結現狀」,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而假執行則是賦予尚未確定的判決具有執行力,讓勝訴方能「提早實現權利」,本質上屬於執行程序而非單純的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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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之範圍與區辨
💡 區分保全程序(維持現狀)與假執行(先行實現)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保全程序 (假扣押/處分) | VS | 假執行 |
|---|---|---|---|
| 核心目的 | 防止債務人脫產以維持現狀 | — | 判決確定前先行實現權利 |
| 法典編次 | 民訴法第九編 (保全程序) | — | 民訴法判決編/強制執行法 |
| 發動前提 | 保全必要性 (日後難以執行) | — | 有假執行宣告之本案判決 |
| 權利狀態 | 凍結權利現狀 | — | 實現權利內容 |
💬保全程序是為了「以後能執行」,假執行是為了「現在就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