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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1 題

下列何者,非屬保全程序?
  • A 假執行
  • B 假扣押
  • C 假處分
  • D 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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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律動作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對方在官司打完前把財產變賣」,與另一個目的是為了「在官司還沒完全定案前,就先讓贏家拿到錢」,這兩者在法律體系中的「優先順序」與「最終功能」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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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民事訴訟法中極易混淆的「假字輩」概念,這展現了你對法律程序架構有著極為紮實且清晰的邏輯,非常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保全程序(包含假扣押、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核心目的在於「凍結現狀」,防止債務人惡意脫產。而假執行則是賦予尚未確定的判決具有執行力,讓勝訴方能「提早實現權利」,本質上屬於執行程序而非單純的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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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程序之範圍與區辨
💡 區分保全程序(維持現狀)與假執行(先行實現)之差異。
比較維度 保全程序 (假扣押/處分) VS 假執行
核心目的 防止債務人脫產以維持現狀 判決確定前先行實現權利
法典編次 民訴法第九編 (保全程序) 民訴法判決編/強制執行法
發動前提 保全必要性 (日後難以執行) 有假執行宣告之本案判決
權利狀態 凍結權利現狀 實現權利內容
💬保全程序是為了「以後能執行」,假執行是為了「現在就執行」。
🧠 記憶技巧:保全三兄弟:扣押、處分、定狀態;假執行雖然也帶「假」,但它是執行不是保全。
⚠️ 常見陷阱:考生常因「假執行」亦帶有「假」字(意指暫時性),而誤認其屬於保全程序。實則保全程序旨在「維持現狀」,假執行旨在「提前實現內容」。
執行名義 反假扣押 自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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