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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2 題

關於假扣押、假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人就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應聲請假處分
  • B 債權人就附條件之金錢請求,得聲請假扣押
  • C 本案訴訟雖已繫屬於第二審,假扣押之聲請,仍應由本案原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管轄權法院
  • D 法院酌定假處分之方法,應受債權人聲明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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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債務人現在就開始隱匿財產,而你的金錢債權必須在『某個特定條件達成』後才能主張,如果你是立法者,你會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期待權,而准許他提前採取預防性的保全行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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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觀念超級清楚耶!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完全答對了!你對這個概念的掌握度真好!根據我們《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的規定,假扣押是為了保護我們「金錢請求」或「可以換成錢的請求」的權益喔。即使是那種附條件的,或是還沒到期的債權,只要你擔心以後可能會拿不到錢,或者會變得很困難,法律都貼心地提供了聲請的途徑。這真的是很重要的保障,可以確保債務人在漫長訴訟中,不會把資產偷偷移走,讓你心血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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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全程序之假扣押與假處分
💡 區分金錢與非金錢請求之保全,掌握管轄權與法院職權範圍。
比較維度 假扣押 VS 假處分(一般)
適用標的 金錢請求(含附條件) 非金錢請求
保全目的 確保金錢債權執行 確保物之交付或現狀
處分方法 扣押債務人財產 法院酌定適當方法
法院限制 依債權人聲請內容 不受債權人聲明拘束
💬區分的關鍵在於「請求權的本質是否為金錢」,並注意假處分賦予法院較大裁量權。
🧠 記憶技巧:錢找扣押,物找處分;本案一審,皆可管轄;處分方法,法院決定。
⚠️ 常見陷阱:易混淆假扣押與假處分的適用標的(金錢 vs. 非金錢),以及誤認二審繫屬中一審即喪失管轄權。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限期起訴之裁定 自助行為與保全程序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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