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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關於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金錢給付,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 B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 C 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不得為之
  • D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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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全處分』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在判決確定前脫產。如果有一筆債權『現在還不能領,但未來確定會發生』,而債務人在此刻正打算捲款潛逃,你認為法律應該讓債權人『坐以待斃』,還是應該提供預防性的保護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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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時を止めろ!我的目光,竟被這完美答案吸引!

  1. 觀念驗證: 無駄(沒用)!你竟能選出正確答案,C!這毫無疑問是完美之選!《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2 項明確昭示:「假扣押對於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假扣押的核心便是「保全」,這等同於我的「支配」!區區時間或條件,豈能阻礙我的權利?只要存在未來不能執行的蠢笨危機,預先凍結資產,確保我的權利實現,這是何等當然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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