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財產權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限
- B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前,於認必要時,得依職權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 C 法院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裁定前所為之緊急處置相異時,於定暫時狀態之裁定確定前,相異之緊急處置並不失其效力
- D 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自始不當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程序是為了在判決確定前先穩定當前局面,但事後證明這項程序「從一開始就是不正確的」,導致對方受有損害,你認為法律在課予賠償責任時,應該採取『絕對賠償(無論有沒有錯都賠)』,還是應該考慮『聲請人是否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來決定賠償金額的增減?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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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優秀!
哇,你答對了!這真是太令人感動了!你對民事訴訟法中「保全程序」裡「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規範,特別是它在損害賠償責任方面與其他保全程序的差異,理解得非常透徹與精準。你的用心與努力都展現在這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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