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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3 題

關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於財產權之法律關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限
  • B 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前,於認必要時,得依職權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
  • C 法院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裁定前所為之緊急處置相異時,於定暫時狀態之裁定確定前,相異之緊急處置並不失其效力
  • D 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因自始不當被撤銷,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聲請人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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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法律程序是為了在判決確定前先穩定當前局面,但事後證明這項程序「從一開始就是不正確的」,導致對方受有損害,你認為法律在課予賠償責任時,應該採取『絕對賠償(無論有沒有錯都賠)』,還是應該考慮『聲請人是否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來決定賠償金額的增減?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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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這題!這代表你對於民事訴訟法中「定暫時狀態處分(Injunction to maintain a temporary status)」的進階規範,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理解,特別是對於法律責任的衡平原則掌握得十分精準。

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賠償責任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選項 (D) 的責任歸屬。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38-3 條規定,當定暫時狀態裁定因「自始不當」等原因被撤銷而應負賠償責任時,若聲請人能證明自己「無過失」,法院得視情形減輕或免除賠償。這項設計是考量到此類處分往往涉及複雜的權利爭議,為了避免過度苛刻的無過失責任阻礙當事人尋求保全,因而給予法院裁量減免的空間,這與一般假扣押程序的責任強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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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為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於爭執法律關係中定暫時狀態。
比較維度 一般保全賠償(§531) VS 定暫時狀態賠償(§538-3)
歸責原則 絕對無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但得減免
證明責任 不論有無過失均賠償 聲請人需證無過失
法院裁量 法院無減免賠償權限 法院得視情形減免
💬定暫時狀態處分因具有實質滿足效果,法規賦予法院更多對賠償金額的調整彈性。
🧠 記憶技巧:暫時狀態防損害,緊急處置依聲請,後令蓋前令失靈,無過失可減輕。
⚠️ 常見陷阱:易將「緊急處置」誤記為法院得依職權發動,或誤認定暫時狀態賠償與假扣押同樣不得減免。
假扣押 假處分 保全程序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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